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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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評標 方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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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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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一個信封 ︵商務及技術文件 ︶ |
形式評審 與響 應性 評審標準 |
投標函填寫 |
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正確的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服務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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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寫及組成 |
組成齊全,沒有缺項或缺頁,內容均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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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7.3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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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4.1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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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由法定代表人電子簽名并加蓋單位電子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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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備選方案 |
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及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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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 |
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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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2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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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目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3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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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4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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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響應 |
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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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a. 投標人應接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3.7.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咨詢電話18811547188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 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招標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8 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3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9 評標結果 3.9.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9.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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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chinabidding.co


